管理章程

武汉市武昌区生命阳光公益救援中心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武汉市武昌区生命阳光公益救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热爱公益救援事业的志愿者组成的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应急救护培训、户外救援、水上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团体。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目的,对市民群众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积极参与自然灾害、城市救援等社会公益救援、救护、救助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本地区公益救援及救护培训、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昌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22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谢驹、王辉、邝渝湘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7000元;出资者:邝渝湘,金额:2000元、王辉,金额:5000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各类灾害、意外事故的救助及救援;

(二)应急救援救护知识的普及培训

(三)公益救援文化传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单数,从理事成员中按照界别比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在理事大会中产生,是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宗旨是加强中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增强中心活力,为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资源支撑,同时通过有效监督和建议,协助提升中心运营质量水平和效率。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中心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及志愿者代表推选并经公示和理事会审议产生。

理事由中心工作人员代表、救护培训事业部代表、水上救援事业部代表、山地救援事业部代表、独立第三方公益人士代表、相关专业专家学者代表、出资赞助及支持方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创始人代表组成。

上述9个界别的理事,同比例推选本界别的理事会成员。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创始人代表不受理事任期限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以及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得兼任法人代表和中心主任。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并取得授托人书面确认同意委托授权。

如遇重大事件,经3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即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会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由理事会任免,对理事会负责,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负责主持中心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常务副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决议任免,不受任期限制,代表中心签署各项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对中心日常运营及财务管理履行监督职责。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中心主任和常务副主任。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谢晓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